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虞在建工程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省、市防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专题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区防控办《关于做好全区建筑工地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建筑工地实际,制订我区建筑工地有序复工和 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复工条件
全区所有建筑工地可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延迟复工、分阶段复工、错峰复工。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复工 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实行“一工地一方案”。建筑工地 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复工。
1.作出防控承诺。计划复工工地向属地政府作出工地复工和疫情防控承诺,必须承诺疫期不新招收不符合疫控要求 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自觉将项目部公开承诺在工 地进行公示。若发现未签订承诺书,擅自复工工地,根据相 关规定,予以处罚。
2.落实防控体系。
制定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 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疫情防控安排、员工医学观察安排、 施工生活安排等。未制定以上方案预案的,严禁复工。成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的疫情防控小 组,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切实开展防控工作。
3.严格人员管控。
开展企业和项目部员工返虞情况大排查,以 2019 年在册员工为依据,全面掌握涉及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返虞时间、疾病接触史、隔离情况等关键信息,确保摸排全覆盖、 信息全掌握、排查全到位。根据人员不同属地采取相应措施:
(1)通知湖北、温州、台州三重点地区人员及途经重点地区人员没有政府通知,一律不准返虞。
(2)通知其他绍兴市外人员分期分批返虞,未经在虞隔离观察 14 天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隔离期满体温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政府落实专车就近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3)绍兴市内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 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政府落实专车就近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4.严格工地管控。
(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必须 24 小时单独设岗值班,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门卫每岗不得少于 2 人。
(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每日开展预防性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 环境消毒制度。
(3)在施工现场、围挡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疫情教育交底应深 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进场人员。
(4)准备一批专用桶用于集中收集废弃口罩和其他疫情污染物。
5.落实一处场所。
落实一批能满足员工返虞后不少于 14 天就地隔离要求的房间,落实接送车辆和专门看护人员。
6.储配一批物资。
工地复工提前采购、储备医用口罩、消毒液、测温计等疫情所需的防护用品。
7.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排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对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爬架等大型起重机械
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时用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8.进行专业性教育交底。
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专业性教育交底。
二、复工审批流程
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工地,按照由项目部自查,属地政府复查,建设主管部门、卫健部门审核,报指 挥部同意的流程,进行复工审批。
1.自查。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按“一工地一方案”要求形成自查资料。
2.复查。工地疫情防控小组根据自查结果向属地政府提 交自查资料和复工申请,属地政府复查后签署复工意见。
3.核查。建设主管部门、卫健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复工 条件进行联合核查,核查合格后报指挥部同意方可复工。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控
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抓好日常检查,并建档造册备查。
(一)人员管控要求
1.落实信息报送。落实 1 名专职信息报告员,名单报属地政府备案。每日按要求上报市外返虞人员动态、人员到岗、 人员健康、企业疫情等情况至属地政府,并报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2.人员登记全覆盖。建筑工地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对于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对于出场人员,应做好去向登记备案工作,并应最大限度减少人 员流动。新进场人员按照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3.体温检测全覆盖。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卫生员每天早晚 2 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 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记录在案,并将检查记录每日报属地政府。
4.应急处置全覆盖。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属地政府落实专车送至就近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 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工地应立即全面停工并封锁场地, 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
(二)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生活区人员不得串门、集聚。
2.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 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
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实行简约配餐、错时取餐、分散 用餐,减少人员集聚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设置处置 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的垃圾桶。
5.施工现场应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6.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小组负责每天按要求向属地政府和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突发情况立即报送属地政府、疾控部门和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强化责任追究。
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或新开工的;
(2)管控过程中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疫情情况的;
(4)措施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压实主体责任
项目部各方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及时报告防疫情况,若故意瞒报、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导致疫病传播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建设单位不得以工 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复工,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
2.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 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企业 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第一关的主体责任。
3.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 措施。
附:1.建筑工地有序复工告知书
2.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
3.上虞区建筑工地从业人员表
4.上虞区防疫期间建筑工地复工申请审批表
5.复工审请流程图